第五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其他高考科目以汉语文答卷成绩为准。
第七条 部分本科专业按学科类别招生,基础课学习结束后,按照学校规定在相应学科类别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以实际投档分数来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民武装学院学生日常需参加军事训练课程,要求报考考生身体健康,可适应军事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国防生执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学校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内蒙古自治区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省定控制线以上的第一志愿考生人数满足或超过招生计划时不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英语口试,录取时参考口试成绩。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专业要求男生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第十八条 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采用生源所在省艺术联考成绩,艺术类(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采用我校校考成绩。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艺术类(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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