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监察厅
晋教人[2012]44号
晋城、晋中、临汾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文件精神,经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组研究,决定在晋城、晋中、临汾市进行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范围
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
3、现在岗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代课人员和1987年1月1日以后从教现已离岗的代课人员,由各市、县(市、区)统计数据,掌握情况。
二、调查摸底办法
调查摸底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与组织调查相结合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个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1),提供任教的相关原始证据和材料,报乡镇工作机构;乡镇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材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乡镇上报材料和县级教育部门的历史材料,审核认定人员身份和任教年限,建立和保存人员档案,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2)和《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摸底基本情况汇总表》(表3)。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各县组织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5)。
3、县级教育、监察行政部门要将审核通过并认定的人员姓名、任教起止时间、任教学校及年限,分别在县(市、区)、乡镇和申请人员所在村张榜公示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政府领导组同意后上报市教育、监察部门。
4、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任教的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三、调查摸底要求
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原民办、代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地方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要成立市、县级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组及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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