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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时间:2013-06-20 22:5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无忧   点击:次  

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1979)】规定“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教计字(1980)267号】规定“一些单位来,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10月31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1979年12月15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 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用(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1)5号】规定“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四川省劳动总局的复函》劳险便字(1981)30号】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劳险字(1981)5号复函的意见也适用于农村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规定“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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