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舆论、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熊健民。
第五条 湖北大学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通识教育学院);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88号。湖北大学网址:http://www.hubu.edu.cn。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人数和收费
第七条 2013年学校招收4390名(含专升本)全日制普通本科生、720名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生。
第八条 学校收费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类)志愿,视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高考总分(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进行专业录取时不考虑农村独生女所享受的加分。
第十一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必须达到B+B。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的招生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入学校后不受专业平行志愿的限制,可优先录取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
第十三条 投档至我校的第一批次文理科一志愿考生,总分超过我校在生源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线15分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学校确保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投档考生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按考生分数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他专业,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他专业。
第十五条 考生(不含体育类、艺术类)被录取后,可按学校人才培养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一次专业,或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录取按高考文化课总分(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不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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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3年湖北大学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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