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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原学院招生简章

时间:2013-06-29 14:38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叶子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太原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及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太原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242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十条 办学地点:

    校 本 部 山西省太原教育园区 邮政编码:030032

    教 育 学 院 太原市杏岭街2号 邮政编码:030001

    外语师范学院 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第十一条 太原学院校本部录取的学生,本科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太原学院教育学院录取的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内芯注明“教育学院”字样)。

    太原学院外语师范学院录取的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内芯注明“外语师范学院”字样)。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我校酒店管理专业要求学生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低于1.72米,女生不低于1.62米。

    第十四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太原学院校本部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剂征求志愿)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太原学院教育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对投档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其中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投档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

    太原学院外语师范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挡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英语教育专业在录取时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根据试题难度及生源状况有一定要求,在此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投档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其中音乐教育专业按音乐专业测试成绩录取,音乐教育(舞蹈方向)专业按舞蹈专业测试成绩录取,美术教育专业、装饰艺术设计专业按美术专业测试成绩录取,体育教育专业按体育专业测试成绩录取,主持与播音专业按主持与播音专业测试成绩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接受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校本部与两个学院网站直接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校本部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特别贡献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太原学院教育学院设立综合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文明风尚奖学金文体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太原学院外语师范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制度,每学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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