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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城师范招生简章

时间:2013-06-29 15: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叶子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据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评价(往届生依据考生评语)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条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盐城师范学院

   2.学校代码:10324(教育部)、1362(江苏省)

    3.学校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50号(通榆校区)

    江苏省盐城市希望大道(新长校区)

   4.办学类型:公办

    5.学校性质、层次:省属、本科

   6.收费标准: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并实行收费公示。

    7.证书颁发: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由盐城师范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盐城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8.盐城师范学院黄海学院(省标招生代码1843)是我校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其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按省教育厅统一规定颁发。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在江苏省内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为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2.我校各普通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具体要求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在招生计划专刊中统一公布。

   3.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等级要求:

    普通类本科:选测科目为1B1C,必测科目为4C,技术科目合格。

    本科第三批:选测科目为2C,必测科目为4C,技术科目合格。

   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必测科目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4.对普通类进档考生,按“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即分文理,按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填报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专业投档,当投档分相同时,按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5.艺术类、体育类文化和专业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美术类按照“文化总分与专业总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音乐类按“专业总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体育类按“分男、女,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

   6.综合素质评价中“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均为D级的,不予录取。填报英语专业的考生,参考英语笔试和口试成绩择优录取。

   8.非英语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英语为公共必修课程。

    9.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中,女生占招生计划数的25%左右;其余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10.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省有关体检规定执行。

    11.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少数招生计划用于调节生源不平衡问题,或用于招收少量有学科特长的考生,以及用于缓解江苏省现行高考方案中分数与等级不匹配的矛盾。

   根据政策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我校志愿,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等级达到考生填报志愿的基本要求,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文科类、理科类。文化总分超过院校投档线但两门选测科目中的一门比院校规定的等级要求低一个等级,或文化总分达到同批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到且至少有一门超过院校规定的等级要求,且具有其它学科特长等。

    (2)体育、艺术类考生。在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前提下,文化总分较高但专业成绩略低,或专业成绩较高但文化总分略低,且具有其它学科特长等。

    预留计划录取对象均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跨省招生录取规则

    1.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从高分到低分、按填报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专业投档。

    2.填报英语专业的考生,参考英语笔试和口试成绩择优录取。

    3.非英语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英语为公共必修课程。

    4.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5.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相关省体检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五条学校招生办根据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生源所在省统一寄送除外),报到时移交给学校。

    第七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江苏省籍新生可自主决定户籍是否迁入我校。

    第八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体检复查和身份确认。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章 奖助学金

    第十条学校设置奖学金和助学金,用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学生奖学金:设立各种奖学金,奖金最高金额达到每生每年10000元,学生每学期获奖面达到45%。

    2.星光奖学金:设立经济困难学生“星光奖学金”,奖金额全年标准为1000元/人。

   3.国家奖、助学金:学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4.勤工助学: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百个,正常进行特困生补助,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5.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当地有关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手续。

    6.“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报到时,设立特困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帮助特困新生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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