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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中考加分政策

时间:2013-07-17 10:19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丫丫   点击:次  

    4月22日,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公布2013年中考加分及优先录取政策,部分参加中考的学生可享受不同幅度的加分,其中烈士子女可加20分。

    2013年的中考加分政策与2012年基本相同,共分为加20分、加10分、每科加1分、优先录取等。其中,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

    可以加10分录取的考生有两类,分别是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在录取时享受中考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的学生包括五类,分别为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考生,2013年中考将依照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实行照顾加分。该细则目前尚未发布,在2012年的政策中,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等报考高中可降20分录取;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等可降10分录取。

    此外,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考生需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到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根据规定,如有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优先录取的照顾。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凡具有北京市正式户籍、且原籍与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选择回户籍报考的学生,其考试及录取均在户籍区县进行。2013年计划回户籍区县报考的考生,须在5月10日前向所在学校申请,其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负责。

    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于5月9日完成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资格认定,北京教育考试院将从5月15日起公示全市的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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