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应按《委托支付说明书》划拨资金。如借款人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结清且具备转账条件的,可将款项直接转付原贷款银行归还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第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市“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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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平凉使用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操作规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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