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酒钢(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市财政局、人行中心支行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工作。
提取范围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凭证
第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介绍信;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按以下各项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售房单位账号。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票据。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依法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须提供银行贷款余额单和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离、退休证明。
第十二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出境定居的职工,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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