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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4-04-22 22:48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从市人社局获悉,《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和以往不一样,新办法将全市所有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参保对象新增30万参加本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保人员,预计82万人将因此直接受益。

新旧制度如何衔接?

按照当月参保、次月享受的原则,在今年1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按原办法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分娩前未按本办法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待申领生育津贴时将产前检查费支付给个人

参保不足12个月怎样处理?

如果参保职工在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是多少?

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24个月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问答】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问: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退休人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享受本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后可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但享受孕产费用待遇最多不超过2次。

【比一比】

新旧办法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对比

假设某参保职工在市妇幼保健院顺产,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7000元(其中产前检查2000元,分娩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那么按照新旧办法生育保险待遇分别为: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产假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2)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3)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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