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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解读

时间:2014-04-22 23:04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补交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产假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除以30日之商。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之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因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所规定的措施而产生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分娩平均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分娩平均医疗费用的50%,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年度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于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而终止妊娠的一切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一切费用;

(四)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生育、终止妊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并发症,应由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五)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一切费用;

(七)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一切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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