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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4-04-22 23:1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生育保险包括哪些待遇?

答: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失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生育妇女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参照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答: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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