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2)
“我当然不想死。但是,我不能保证我明天出门开车就不出事。没有人知道他什么时候会死,所以事先把一些事情想得周到一些有好处。特别是你,刚到美国,不通语言,没有工作,如果我不留下遗嘱,万一我出事,你怎么在这里生存下?”先生仍固执地要把“死亡”的话题进行下去。
虽然自己对先生的细心周到心存感激,但是,总觉得先生小题大做了一些。
又过了半年,先生!日话重提,说要重立遗嘱,把will转成Traust,这样可以使受惠人免交遗产税。
好嘛,这一次不仅是他说、我听,我还要参予讨论财产分配的事项。
坐在先生和律师之间去逐条落实每一笔财产在一个人失去生命之后的去向,我觉得是一种极其冷酷的事实;特别是作为一个受益人,我觉得自己像是一个为了钱财才结婚的“嫌疑犯”,于是,我借口英文不好,先生全权代表,我只是在每一份表格上签字而已。
后来在美国住久了,见到周围的朋友谈人身保险和遗嘱之事都不忌讳谈到死亡,加之,在电视上天天面对死亡和死亡带来的财务纠纷,我才真正领会到先生这片“以死示爱”的苦心。
我以为我们已经走过“死亡”的阴影,不必再为财产去讨论生存与死亡。然而,有一天先生沮丧地告诉我—我们还要重新花一笔律师费,重新立“遗嘱”。
为什么?
因为律师界一位颇有名望的律师看过我们的Traust之后,认为由于我们缺少经验和律师的琉忽,我们的Traust在表面上保护了我儿子的利益,而实际执行起来可能有法律上的疏漏而使我的儿子分文不得!
那怎么能行,儿子只有十岁,如果我死了……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zw/k/15670.html
本文标题:关于遗嘱(2)
-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