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

时间:2013-04-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

一、被告古丈县红石林镇茄通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田荣森费用227961.05元;

二、驳回原田荣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古丈县红石林镇茄通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田荣森的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100元,诉讼保全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9600元。由原告田荣森负担5090元,由被告古丈县红石林镇茄通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510元。

本案被告古丈县红石林镇茄通村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处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评析

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一种属于其他类型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争议的焦点是承包没有到期后,承包的土地被其他单位征用了,原告将荒芜的土地变成了可以耕种的稻田和果园,使原有的土地在征用时土地费和安置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原告是否享有的问题。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安置费是对家庭承包户其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没有了生活来源后的一种安置补偿。但本案的原告所承包的是村林场的集体土地,不属家庭承包田土,不属于安置对象,无权享有安置费用。本案由于原告在承包后,对承包的土地请人开挖,由原来的荒芜土地变成了稻田和果园,致使土地在征用后产生了增值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要判决原告享有增值部分的费用,又没有法律依据可判。根据民法通则的原理,即公平合理原则对本案进行裁判,并无不当,也符合我国立法精神和现实的实际,故二审时法院也采纳了一审法院的意见,对本案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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