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时间:2013-04-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xxx,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现住古丈县红石林镇茄通村湾上组。

被告古丈县红石林镇茄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继耀,村主任。

1989年3月,被告茄通村,公开对外竟争招标承包,将荒芜了几年的村林场进行承包经营。原告田荣森以1150元的价格竟争取得了该林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年3月25日,原告田荣森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古丈县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公证。合同书载明:茄通村合作经济管理委员会,林场全部土地25亩承包给原告,每年承包费为1150元(即每亩46元),承包期定30年,即1989年起至2018年终止,承包期满后,为促进合同的长期实施,被告不限制原告种植范围,但是原告必须垦荒全部荒山。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若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原告田荣森在取得了被告洞上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请工对所承包的荒芜土地进行了垦荒,并栽种了桔子,对有灌溉能力的荒芜土地,开挖成稻田耕种。2006年,古丈县德物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水泥厂,经国土部门测量,征用了田荣森田地34.34亩,其中水田14.17亩,果园19.17亩。应补偿土地费31510501.元,安置费254974.7元,青苗费96392.80元。青苗费发放到了原告手中,但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被告收归集体所有。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退还给原告。在诉讼中,经政府部门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后决定40%的安置费归原告所有,60%的安置费归被告所有,原告共领取安置费101989元。原告认为,其承包的土地,原来属于荒山,经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雇请人员开挖才变成现在的果园和稻田。按照古政发(2006)16号文件的规定,荒山荒地土地补偿费每亩为2376元,不支付安置费。而征用我承包的林场土地均属果园和稻田,土地被征用后比原来的荒芜的土地升值了,其所产生的升值部分价值是我在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用辛勤劳动和雇请人员开工资开挖换来的,应归我所有。为此,原告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土地增值部分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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