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合同(3)
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与甲方业务相关人员调离或解聘时,乙方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好有关业务资料的内部移交手续。
(3)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保费划缴甲方。不得拖欠、挪用和侵占保险费。
(4)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不得丢失和转授他人,不得涂改甲方单证、资料和被保险人资料。
(5)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甲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6)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把从事代理业务中获得的甲方的信息、资料等向第三方泄露,同时也不得利用这类资料向甲方提出无理要求。
(7)督促、指导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和安全工作。
(8)在代理甲方业务时,按甲方的要求建立单证管理制度,并定期与甲方核对销号。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
(二)双方如果愿意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于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重新签定代理合同。
第八条 代理合同的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乙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了《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2.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损害甲方信誉及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约定,越权代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或甲方利益。
4.不履行或违反本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5. 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约定的划转保险费的义务,经甲方书面催促仍未在指定日期内划转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解除:
1.甲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乙方信誉及被保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