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合同(4)
(四)一方解除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一经解除,乙方应将一切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条款、单证、材料和借用甲方的物品及未划转的保险费、储金、存款利息等送缴甲方,同时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五)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若合同终止后,乙方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的,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三)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手续费外,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四)乙方超越代理权限,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因为甲方或乙方的过错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
(六)甲方擅自变更授权范围,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十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报甲方上一级主管机关及当地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各一份副本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_____ 年_____ 月 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