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13-04-2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远洋宁波国际货运公司

被告:黑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1991年底,原告浙江远洋宁波国际货运公司(下称货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下称轻工公司)口头达成货运代理协议,由货运公司代为轻工公司将席从宁波港经香港转船运至西班牙港口,费用由货运公司垫付。1992年1月20日,货运公司依轻工公司的按证发货通知单,将1540包计 221.93立方米草席,用4只40尺集装箱,从宁波港经香港转运至西班牙巴塞罗那及维伦西亚港,每只集装箱全程运费5150美元,共计20600美元。同年4月23日和5月13日,货运公司按轻工公司的按证发货通知单的委托,分别将750包计86.94立方米和1360包计166.05立方米草席散货交由北安轮从宁波经香港运至西班牙,中国远洋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发了全程提单给轻工公司。该提单背面第12条规定:“承运人拥有合理的权利来决定运输方式、线路、处理和储存及转船承运货物。”货抵香港转船时,因西班牙正值奥运会前夕,西班牙港口不接受散货,二程承运人经货运公司同意,遂改用40尺集装箱转运至西班牙的目的港。从宁波至香港散货运费分别为1608.39美元和3071.94美元,从香港至西班牙维伦西亚港集装箱运费为11442.6美元,从香港至西班牙巴塞罗那港集装箱运费为15808.52美元。货运公司将此情况告知了轻工公司,轻工公司当时并无异议。同年5月17日,货运公司按轻工公司的按证发货通知单,将450包计52.16立方米草席用一只40尺集装箱从宁波经香港运抵西班牙阿耳黑西拉斯港,全程运费4628美元。同年10月15 日,轻工公司向货运公司如数支付第一批运费20600美元。11月17日,货运公司向轻工公司托收另外几笔运费时,轻工公司以“第二批货物应装40尺、 20尺集装箱各一只,所有集装箱运费太高,应以5月17日从宁波经香港至西班牙阿耳黑西拉斯港该批货每只40尺集装箱运费4628美元计算”为理由,拒付第二批货物运费5991.63美元,第三批货物运费4895.13美元,扣下已结清的第一批货物运费2088美元。另外,第一批货物4只40尺集装箱从余姚至宁波的公路运费3056元,轻工公司也未支付给货运公司。

    1993年8月20日,货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轻工公司偿付所欠12974.76美元运费、3056元国内货运包干费及利息。轻工公司辩称,货运公司集装箱运费超过约定,第二、三批货物未经同意,擅自改变二程运输方式,因之增加的运费应由货运公司承担;并辩称3056元国内货运包干费用途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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