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共同经营合同(2)
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3年02月05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作为申请代理人(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由其中之一合伙人担任出纳和会计职务。 八、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入股股份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另行投资金各30%;
(2)提取继续发展基金2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分歧比较大的情况下最终由企业法人决定。 九、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4、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执行人,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十、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