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山林共同经营合同(4)

时间:2013-03-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山林共同经营合同(4)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十四、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并赔偿损失。 十五、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十七、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十八、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十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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