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

时间:2013-01-1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

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受让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受让土地上进行房屋的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设。

第十七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可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当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

 

第五章 期限届满及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 遇有国家征占土地情形,合同终止。国家对于地上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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