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
经营性补偿等归受让方,土地补偿归出让方所有。出让方应退回受让方未实际使用土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土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九条 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正文 页,附件 份 页,共 页。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