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2)

时间:2013-05-0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2)
,××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反诉。

    一审审判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软件技术资料的移交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这虽是合同的部分履行,但科学技术作为特殊商品,一经转交,即无法返还,所以应取得双方所约定该部分的报酬。××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发运设备,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负逾期不发运设备的违约责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转产,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如下:

    1.××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软件费用人民币40万元。

    2.××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备总额的5%违约金人民币47500元。

    一审判决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找到本人咨询,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相应的解答。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本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本案,本律师认为:(代理词节录)

    一.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和设备建成生产线,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技术和设备两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所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得到相应的报酬,就必须是合同的全面履行,只有合同的全面履行,才能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能获得经济效益。这是贯彻合同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如将技术文件移交给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表面上看,作为特殊商品的技术移交给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返还。但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生产线未建成,这些技术文件已失去合同全部履行所起的作用。××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已付出劳动的技术给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却得不到任何报酬,过错完全在于自身。从法律角度来看,不会允许因为自己付出了劳动,但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得不到报酬的损失要由无过错方承担。技术文件是有价值的,但它毕竟是专用的,不搞此项生产和研究,对任何人来说都只是无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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