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木转让合同书(2)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乡经管站一份。
(三)本合同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待林木采伐后,如此林地继续造林,优先于乙方造林,林种不限。
甲方签字盖章:
住址:龙江县景星镇聚宝盆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闫庆铎
联系电话:15331978909
乙方签字盖章:
住址:龙江县景星镇聚宝盆村三屯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3946250547
鉴证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