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林地林木转让合同书

时间:2013-05-0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林地林木转让合同书

甲方:龙江县景星乡(镇)聚宝盆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闫庆铎

乙方:单位(个人)景星镇聚宝盆村三屯。

法人代表:高云军

为了发展我村养殖事业,经我村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为促进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村集体林木资产营造和管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转让村集体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林地、位置、四至东:耕地;南:大泡子;西:道;北:道;林木数量1610棵、营造时间:1985年

(1):转让林地一屯前,二屯东1610棵,每棵20元,共计人民币¥322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圆整。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日期:

自2008年5月8日起至采伐之日止(一个轮伐期)。

(三)林木、林地转让收入 :叁万贰仟贰佰园整,¥ 32200.00 元。

二、甲方责任

(一)乙方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权证、采伐证时,村集体无偿提供有关证明和手续。

(二)乙方转让林权时,必须通知甲方,转让时间不准超过原合同时间,申请林业部门变更林权证。

(三)乙方依法采伐时,甲方收回林地,如发生村民阻止、由甲方负责解释和作好处理工作。

三、乙方责任:

(一)乙方在采伐时,负责向林业部门办理采伐手续、交付育林基金和风险抵压金。

(二)乙方在采伐时所造成的各种事故及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在交易、经营期间和审批采伐所发生的税费均由购买方承担,村集体不承担任何税费。

四、违约责任:

(一)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独修改或终止合同。如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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