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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时间:2014-09-02 22:38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据莱芜日报报道,近日,山东省莱芜市正式下发《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划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进行指导。其中,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0%,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工资增长下线为4%

通知提出,根据莱芜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482元为基数,确定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0%,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根据要求,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莱芜市最低工资标准。

重点提高一线职工工资

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

通知要求,普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工资指导线方案须备案

通知提出,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

莱芜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指导督促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依法及时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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