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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2)

时间:2014-09-10 16:15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确定。

四、特殊规定

财税[2007]92号文有如下规定: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当分别核算各项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3、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5、单位安置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计入安置比例、不可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单位和个人采用各种手段、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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