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需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证明后方可施行手术。
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施术人员对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已婚妇女,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审验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或需要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批准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将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第二十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实行定点服务。定点服务的机构(含医疗、保健机构)由同级计划生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的费用,按《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用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分别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医疗事故有关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避孕药具准入制度,保护育龄妇女身体健康。计划生育、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避孕药具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公开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领取方式,畅通免费供应渠道,保证采取药具避孕的育龄夫妻的需求。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定点服务的机构),可享受以下规定的假期。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以下节育手术者,其假期按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产假加14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七)皮下埋植:休息5天;取皮下埋植:休息3天。
(八)输卵管药物粘堵:休息30天。
第二十三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夫妻保证不再生育,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亦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婚后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没有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婚后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现配偶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现配偶一方可以单独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夫妻双方或符合领证条件的一方向户籍所地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男、女双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由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证。
第二十五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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