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履行法定职责和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村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其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以及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等实际问题,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区域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继续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奖惩兑现,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确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一)凡未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县(区),不能评为本年度的市级及以上综合性的先进单位。
(二)凡当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不能评为本年度优秀党组织和“两个文明”先进集体等综合先进单位:
1、计划生育率低于县(区)下达责任目标的;
2、发生党员、职工及副村级以上干部违法生育的;
3、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能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
4、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
(三)凡当年度发生违法生育或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村(居)委会不能评为本年度“两个文明”、综合先进单位和优秀党组织。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的或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不得授予“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及“两个文明”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区内现居住地居民(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与辖区内所有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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