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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14-09-11 12:43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一、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三、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人口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中十分重要,要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镇乡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财政应确保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在年初预算时按上级要求拨足计划生育经费。发展计划、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按规定给予休假,放环2天,取环1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产后结扎增加14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考评。确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造成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引流产的,由卫生部门出具证明按规定给予受术者休假,流产20天,引产30天,流产同时放环22天,引产同时结扎33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对故意不采取措施而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不享受上述待遇。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规定。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夫妇双方均系个体工商户的晚婚对象可免一个月的工商管理费,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晚婚对象免缴半个月的工商管理费。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个家庭可领取每年不少于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时间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的,全部由另一方单位负担。农村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七、领证的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指小学),其所需的保育费、学费,按规定报销。双职工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一方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的,由另一方单位全报。农村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父母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独女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女儿在本县参加中考的,凭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证明,享受总分加5分待遇。对父母双方均系农村居民或无业居民、双方为下岗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儿户子女,其高考成绩名列全县文、理科前3名并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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