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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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关于浙人社发 2015 12号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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