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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

时间:2014-09-11 12:43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八、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在本县所在镇乡中心卫生院以及县级医疗单位(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所、城东医院)就诊的,就诊医院免收挂号费、门诊检查费(专家门诊除外),住院床位费(特殊病房除外)优惠20%。有条件的乡镇,每年“六?一”期间组织独生子女免费健康检查一次。

九、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十四周岁以内到本县风景名胜区(大佛寺、穿岩十九峰、沃洲湖、湖莲潭等)游览,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十、农林科技部门优先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适用技术、优良种苗及产业化经营服务;优先安排参加各种农业技术培训;优先提供科技息服务;专家服务团优先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重点服务。农村审批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十一、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列,真正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问题。建立与健全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社会保障。

十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下岗职工和无业居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参加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十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除按《省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由工商部门作出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授予光荣称号,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干部职工及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如多生子女、早婚早育等,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五年内不得提拔、晋升工资。经考核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乡镇和部门,第一年由县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改正,第二年仍不达标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的责任。

十五、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除按《省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一律开除公职,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招聘干部、临时工和其他雇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省条例》规定处理外一律辞退。

十六、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村,自发现之日起停止该行政村宅基地审批一年。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农村居民,除按《省条例》规定处理外,十年内不得批给宅基地。

十七、本规定除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7月29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除。

十八、本规定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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