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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

时间:2014-09-11 12:5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负担办法

(一)发放标准。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负担办法。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 (含中央补助资金),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

奖励扶助金应按照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委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中。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具体委托发放办法由设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一)财政部门根据发放需要,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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