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
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二)关于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三)关于收养问题
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二)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三)关于死亡子女数指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子女。
(四)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一)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关于户籍迁移变动
扶助对象户口在省内迁移,扶助金在迁出当年仍由原户籍地发放;次年起,按迁入地标准发放。执行国家政策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其他原因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居住满五年后列入。
(二)关于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工作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停止奖励扶助。
(三)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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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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