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海市教委发布《关于加强特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自2014学年度起,上海将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流动工作。流动对象为自愿申报人才流动且被评为特级教师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根据《意见》,特级教师流动主要由中心城区向郊区县流动,优先考虑区县教育对口合作交流关系,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合理安排。
流动交流时间为3学年,2014年评选的特级教师自2014学年起至2016学年止,其间第一、第二学年须全职到流入区县学校工作,第三学年每周至少4个工作日在流入区县学校工作。3学年届满后是否继续留任,由双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视工作需要并结合特级教师个人意愿协商确定。
关于流动特级教师的人事关系,《意见》指出“可转入流入学校,也可保留在派出学校,享受派出学校工资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支教人员待遇。”
上海市教委对选择流动的特级教师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如需深入课堂教学一线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努力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教育教学规律,应用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经验,帮助提高当地教育教学水平。同时要求针对教育管理和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和瓶颈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的成果。
此外,流动的特级教师还需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积极承担校本培训的相关课程,带教指导青年骨干教师,帮助提升教师学科素养和教学水平,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同时还需带动当地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在当地教育界形成一定声誉。
特级教师流动期间考核评价终期不合格的,将暂停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延长1年流动期限,期满后重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合格后方可恢复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并结束流动工作。如仍不合格,取消特级教师称号。
2011年发布的《市教委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曾明确,要把促进优秀人才流动方面的贡献作为对校长职级晋升考核、教师职务晋升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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