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资讯| 留学| 校园| 作文| 范文| 论文| 教案| 课件| 试题| 专题| 教学反思|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15〕3号文件通知

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15〕3号文件通知

时间:2015-04-13 15:08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国有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79号文件做好国有企业招聘息公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7号),进一步做好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工作。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人员,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按要求在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公共招聘网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统一发布平台进行链接。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社会网站进行招聘信息发布。各区县也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招聘信息发布和信息联网工作,使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发布更加公开、规范。

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6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人社办发〔2015〕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79号文件做好

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10号),一并做好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工作。

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建立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是促进公平就业,让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里意见,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山东公共招聘网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并在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同步建立链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做好信息发布的同时,结合岗位需求,积极为国有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指导协助国有企业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

人社部发〔2014〕7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

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入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实行公开招聘。国有企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公开招聘工作,取得了较好进展。但是也要看到,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不公开等用人不公问题,影响到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益。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公平就业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即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下同),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选人用人范围,积极促进公平就业。

二、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

(二)国有企业要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招聘制度中要明确招聘计划、招聘程序、信息发布、招聘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招聘计划不得缺少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安排、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

(三)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招聘信息,保证真实有效。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工作地点位于省会及以下城市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四)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采取考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在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当次公开招聘发布的岗位未招满或需增加招聘数量的,要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五)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与招聘工作。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也应当回避。

三、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六)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不得缺少招聘数量和岗位条件,报名方法,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和时间(时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结果的告知范围和方式,拟聘人员公示渠道,咨询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七)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按照企业所属层级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国有企业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社会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的,须同时在政府网站设置链接。

(八)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的发布时间以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为准,报名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招聘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除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外,还可以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发布,并与政府网站所发布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九)国有企业要尽可能提供网络、现场等多渠道报名方式,降低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聘成本。参与应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做到诚实守信,提交个人信息要真实客观,遵守国有企业的招聘纪律。

(十)国有企业要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信息不得缺少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内容,并同时公布本单位纪检部门监督电话与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聘者或其他人员认为公示人员存在问题的,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反映,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

四、加大对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监督检查力度

(十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监督。应聘者认为国有企业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但没有公开发布,或招聘信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问题严重的,可以约谈国有企业负责人,或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十三)国有企业存在未按公布的招聘流程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过程中违反回避规定等违规行为,或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投诉,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一、发布平台

在山东公共招聘网正式上线运行前,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依托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建立省属、中央驻鲁国有企业及分支机构公开招聘信息专区,省劳动就业办公室依托山东就业网建立其他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专区,公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和招聘结果。两个专区之间互设链接,方便各类求职者查询相关信息。各市、县(市、区)依托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专区。省里发布的招聘信息将与各市、县(市、区)建立链接,按国有企业所属层级同步发布。山东公共招聘网正式上线运行后,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就业网的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专区,将统一切换至山东公共招聘网的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专区。

二、工作流程

(一)网上实名登记。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分别在招聘专区实名登记,上传企业资质证书的电子图片。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对国有企业提交资料确认后,为企业分配账号和密码。

(二)提交招聘信息。国有企业于招聘实施7个工作日前,根据本单位招聘计划和安排,将公开招聘信息提交到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专区,并以电子图片格式上传相关正式文件。招聘信息主要包括招聘职位、招聘数量、岗位要求、报名方式、资格审查、考试方式、联系方式、监督渠道等内容。招聘职位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要特别予以注明。

(三)确认招聘信息。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及时通过对国有企业提交的招聘信息内容进行预览。如发现公开招聘信息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或信息有误的,及时将信息反馈申请发布企业,由企业修正后再次申请提交。

(四)发布招聘信息。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确认后,自动发布在省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专区,并链接到国有企业所属层级的相关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专区。

三、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招聘中的就业服务、结果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按鲁人社发〔201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一篇: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 6号文件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桂人社发2015 9号文件的通知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135880.html

本文标题: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15〕3号文件通知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