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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阶梯电价标准2015

时间:2015-04-16 23:51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一、总 则

1、依据《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2、居民阶梯电价的定义。“居民阶梯电价”是一种按照用电消费电量进行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电量增加呈现阶梯状逐级递增的定价机制。

3、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云南电网供电区域内统一执行云南电网销售电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用电客户。

4、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实施阶梯电价,目的是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二、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有关政策

1、按照《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 》(云价价格〔2012〕 号)文件规定,“一户一表”城乡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为:丰水期(5月至11月)不分档,执行同一电价,每千瓦时0.45元;枯水期(1-4月和12月)执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7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每千瓦时0.45元;第二档月用电量在171-26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0.50元;第三档超过26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0.80元。

2、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电量,原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地州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优惠扶持措施不再执行。

3、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后,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财政拨款党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照明用电以及公安部门的交通指挥灯等用电,原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按照合表电价执行。

4、《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 》(云价价格〔2012〕 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原《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1484号)文件作废,保留“对尚未实施农网改造的,每千瓦时不超过0.80元的最高限价”规定。

三、具体执行要求

1、对“一户一表”的认定:原则上以住宅,而不是以人口数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或者等同于房产证的相关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对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按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能表为单位确定。几代同堂合住一套房子,只有一个房产证明的,供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用户协商一致后适当分表计量。对于农村用户没有房产证明的,按户口本或村委会“分家”证明来界定是否属于“一户一表”用户。

2、对“合表”的认定:

(1)高压供电的居民用电客户;

(2)低压供电的住宅小区辅助性设施用电,如路灯、消防、水泵、电梯等;

(3)低供低计的住宅小区总表;

(4)财政拨款党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照明用电以及公安部门的交通指挥灯用电;

(5)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职工宿舍、学生公寓等低压总表供电客户;

(6)同一房产证下,既有居民生活用电又有其他用电性质用电的合表计量居民用户。

(7)居民用户自建房屋,多层建筑多间房屋共用一套计量装置计量,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的,执行合表电价。若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租户,用电性质是居民生活用电的,房东对租户应执行合表电价,不得擅自加价。

(8)以定比定量方式核定居民用电电量的。

(9)集体共用一个计量装置的居民用电用户。

3、关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的认定:以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一户住宅内,其中有一人持有有效的五保户、低保户证明的即为“农村五保户”或“城乡低保户”。符合上述情况的每月每户应执行15度免费电量。若五保、低保户属于合表用户,则由合表缴费主体统一向供电企业提供合表范围内的五保、低保有效证明,供电企业应依据有效证明份数相应执行15度的免费电量。

4、“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和《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供电企业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对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办理相关手续,执行15度免费电量。对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供电企业可不执行15度免费电量。若居民客户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证书到期未能及时更换并到供电企业营业厅重新备案的,供电企业应在用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按证书对应的有效期执行15度免费电量,多退少补。

5、执行居民电价的财政拨款党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等非居民用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向供电企业提供的全额或者差额财政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照明用电以及公安部门的交通指挥灯用电用户名单为准,供电企业按名单提供之日起对其非居民照明用电性质的用电量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对于名单之外的财政拨款单位(不区分全额或者差额拨款),若能向供电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供电企业应从证明提供之日起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不能提供的按相应电价类别执行。

6、对尚未实施城乡农网改造合表计量的居民生活用电,按合表电价执行。因产权关系,尚未实施城农网改造,但达到“一户一表”计量条件,实现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相应管理者应对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并对持有“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证件的用户执行15度免费电量。

7、原电锅炉执行电炊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执行。

8、对“一户一表”、合表用户甄别有误,电价执行错误,供用电双方举证不力的,原则上自甄别清楚之日起执行相应电价标准。

9、对于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小水电代燃料电价”用户,基数内按批复的“小水电代燃料电价”执行(含“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15度免费电量),基数外,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例如基数电量为100度,则对持证“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执行15度免费电量,剩余85度执行“小水电代燃料电价”;基数外,第一档电量按120度-100度后,20度执行第一档阶梯电价,剩余电量按第二档、第三档阶梯电价执行)。

四、抄表周期有关规定

1、供电企业对“一户一表”居民客户抄表周期可采取一月一抄,也可采取两月一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

2、丰枯转换月份可按抄表例日增加抄表,也可维持原抄表周期不变,但应区分丰枯月份电量,分别执行丰水期单一电价和枯水期阶梯电价。

3、对执行“小水电代燃料电价”的用户,必须每月一抄,按月结算。

4、供电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居民客户抄表例日,节假日不顺延。供电企业必须在抄表例日前后三日内对用户进行抄表,同一用户该期间内的抄表数据为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有效结算数据。

5、对于因客户原因导致无法在抄表例日进行抄表的,应及时补抄,确实无法抄录的,可在下个抄表周期例日补抄,按两个周期阶梯电价结算电费。

五、电费计算规则

1、单(双)月抄表用户阶梯电量的确定。居民阶梯电价按抄表周期结算电费,若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涉及的分档电量基数和免费电量均按两个月考虑。

2、“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10度免费电量的结算。由于居民用户较为分散,五保、低保用户名单动态变化,为简化操作,采取即征即退的方式处理。即供电企业依据名单在其第一档用电量中提取10千瓦时电量按零电价计算。如果抄表结算周期内总电量不足10千瓦时的,按实际电量乘以零电价计算。

3、电价变更或者业务变更情况下用户电量的确定。对于调价第一个月、新装、变更、换表、抄表例日变更等非周期性抄表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为简化操作,减少争议,对于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阶梯电量基数计算电费,对于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阶梯电量基数计算电费,用电时间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阶梯电量基数计算电费。

4、丰枯季节转换月份电量电价的执行。丰枯月份的电费结算按自然月对应的电价结算,但丰枯转换月份对应的抄表周期内电量既包含丰水期电量又包含枯水期电量,须分季节执行相应电价标准。即1-4月抄表周期内电量按枯水期阶梯电价执行;6—11月抄表周期内电量按丰水期单一电价执行;5月和12月抄表周期内既包含枯水期电量又包含丰水期电量的,原则上应在自然月转换时增加抄表,分别按枯水期和丰水期电价标准执行。考虑丰枯转换月份供电企业无法做到月末24时准时按时点抄表的客观实际,供电企业可采取仍按抄表例日抄表,抄表周期内电量平均划分丰枯电量比例的方式,分别执行丰水期单一电价和枯水期阶梯电价,但原则上应确保一个年度周期内居民用户实际执行了5个月的枯水期阶梯电价和7个月的丰水期单一电价。

5、预付费卡表阶梯电价的执行。对装有冻结功能的预付费卡表用户,供电企业应及时设置卡表冻结时间,依据冻结数据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装有无冻结功能的预付费卡表用户,供电企业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进行表计更换,更换为多功能单相电子表,按抄表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特殊原因无法在11月30日前更换的,暂按合表电价执行。

六、政策执行时间

自2012年7月份抄表周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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