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正当理由任意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残疾学生的;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应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吉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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