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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残疾人优惠政策(2)

时间:2013-05-08 11:39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申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6、职工名册和残疾人名册;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首次报送)。

    2、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3、其他税收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享受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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