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上一篇:2013年重庆市计划生育新政策
下一篇:2013年甘肃省二胎新政策
相关阅读
- 河南高招录取拉开帷幕 727所高校计划招67251 2015-07-10
- 湖南三大招生计划助力农村学子上重点高校 2015-04-23
- 2015年内蒙古平均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2015-04-18
- 湖南三大招生计划提高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比 2015-04-18
- 2015年河北平均工资标准 2015-04-15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46339.html
本文标题:2013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