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以下十二种情况可以生育二胎,请对照: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从港、澳、台地区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
(六)婚后不育,经鉴定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女方又怀孕的;
(八)残疾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疾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姐妹中一人);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从事农业生产,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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