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上一篇:2013年广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下一篇:2013年西藏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相关阅读
- 2015年青海平均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2015-04-18
- 2015年内蒙古平均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2015-04-18
- 青海阶梯电价标准2015 2015-04-16
- 2015年二胎计划生育政策:今年应不会全面放 2015-03-04
- 2015年上半年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始报 2015-03-02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54330.html
本文标题:2013年青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