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虽然改革了旧的工资制度,初步实行了按劳分配原则,激发了职工的劳动热情。但是,由于这次改革是以各大区为单位进行的,工资改革方案由各大区分别制定,所以在产业分类、工人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倍数、工资等级系数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产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也不够合理。因此,到了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由于地区间工人调动频繁,工人的工资标准就显得又多又乱。特别是重点建设单位,职工来自全国各地,同一工种有不同的工资标准,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影响了工人之间的团结。
1956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需要,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巩固和提高职工的劳动热情,争取提前和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任务,国务院决定进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改革,并于7月份正式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等文件。
《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范围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决定》规定:职工工资提高的幅度,一定要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一定要高于工资提高的速度。这次工资改革要求:必须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注意克服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现象,改革工资制度中不适合生产发展需要的地方。对于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
这次全国统一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第一次全国性工资改革中统一实行的工资分制,目的是为了保证职工的实际收入。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全国物价已经基本稳定。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全国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1954年比1953年提高1.4%,1955年仅比1954年提高0.3%。这样工资分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的作用已经消失。而且随着职工生活的不断提高。工资分所含五种实物已经不能真实地反映职工日常生活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国务院决定,这次工资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将以工资分为计算基础的工资制度改为纯粹的货币工资制。
(2)统一和改革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这次工资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按产业统一规定了工人的工资标准,同时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制度。工业企业工人一般实行八级工资制,建筑工人实行七级工资制,纺织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按产业统一规定工资标准,减少了工资标准数目。例如,有色金属矿,全国原有25个工资标准,这次统一规定为12个工资标准。据当时对16个产业529个企业统计,工资标准数目由工资改革前的291个,减少为184个。
各产业部门在改革工人工资等级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制定和修订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这样在确定工人工资等级时就有了客观依据。在工资改革中,强调了按技术标准考工升级或考核升级,鼓励了工人学习文化和技术。
(3)改革了企业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通过这次工资改革,企业的职员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即企业的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职务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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