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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独生子女政策

时间:2013-12-18 15:34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条件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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