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下一篇:2014年湖南省生二胎新政策
相关阅读
- 2015年台湾平均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2015-04-19
- 2015年江西平均工资标准 2015-04-16
- 2015年山东平均工资标准 2015-04-16
- 2015年安徽平均工资标准 2015-04-15
- 全通教育2014年净利润4487万元,同比增长6.8 2015-04-10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88377.html
-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