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按上述规定,你们新组建的家庭好象不能再生一个孩子。只是这项规定有点不合情理,特别是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比,第三款“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这一句,在其他很多省便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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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4年陕西省生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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