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65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45元,其中2007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2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5元、30元、25元。
3、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
4、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5元。
同时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按第(一)、(二)款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8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达不到600元的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800元。
2、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20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得超过600元。
(四)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10元标准的,按110元增加。
(五) 原工商业者本次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精神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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