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据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普遍提高宁波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争取在3月底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据了解,宁波市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对象为2014年4月30日前按国家、省市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3元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增加;第二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在上述普遍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对部分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额度,其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截至2014年4月30日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适当增发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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