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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时间:2014-04-22 23:14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问: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二、问: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是那些?

答: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暂不纳入参保范围。

三、问: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按上一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0.5%。

四、问:生育保险如何申报?

答:市本级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是捆绑在一起的,凡是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不需另行申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申报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一并参加生育保险。

五、问:生育保险费如何征收?

答:生育保险费同医疗保险费一样由地税部门每月征收。网上申报企业必须每月按基数自行申报。

六、问:生育保险的待遇有那些?

答:(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必须连续缴费满十个月。

(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必须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条件,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并经计生部门批准的、或符合上述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八、问: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企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九、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那些费用?

答: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产后访视费等医疗费用。

十、问: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如何规定?

答: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在补偿定额标准之内的,按实全额支付,超出定额补偿标准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5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2000元

5.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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