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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9)

时间:2013-05-23 09:4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如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则取消录取资格。

    录取为研究生后就读时,如被查出所填学历或学历证书作假,或被通知需作学历认证(在线认证或书面认证)而未通过学历认证,则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学业。

    考生因报考研(微博)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产生问题而造成考生不能报名、考试、录取、报到、注册、就读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十、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的有关情况被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学业学位

    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业管理和学位授予的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二、毕业就业

一般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就读期间人事关系、档案留存原地原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回原地原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的研究生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专项计划的研究生按规定执行。

十三、我校2013年招收的专业学位(不含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研究生需交付培养费。

    我校2013年招收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录取为非定向的不需交付培养费,录取为自筹经费培养或委托培养的需交培养费。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专项计划的研究生另定。

十四、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信息:有关事项说明、专业目录、初试范围、复试内容、招生简章、报名办法、推荐免试、成绩查询、复试安排、调剂信息、录取事项、往年报名录取情况、招生院系所联系电话、考生常见问题解答等,务请考生在招生工作相应的日期内注意浏览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网页。如有变更,以最新刊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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